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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及《高青县专利扶持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08 10:23:08 访问次数: 编辑: 县科技局

高政办发〔2017〕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高青县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及《高青县专利扶持及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1日

高青县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县经济转型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我县重点企业设立,具有集聚科技创新资源、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引领企业技术进步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

1、集聚整合创新要素。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健全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2、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研发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3、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发展战略研究等一系列科技活动,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第四条? 企业研究院的名称应当采用“高青县+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研究院”的形式。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企业研究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高青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属于依托企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内设部门;

2、依托企业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

3、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40万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不少于200万元;

4、拥有一支稳定的专职研发队伍,并至少拥有一名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5、研究院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发课题,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我县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开展研发活动;

6、组织架构合理,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规章制度健全,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填写《高青县企业研究院认定申报表》提交县科技局审核。

第七条?县科技局进行综合评价和现场验收,每年择优确定3-5家予以公示、挂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企业研究院运行期间,县科技局将以适当形式开展绩效检查。对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将视情实行责令整改、乃至取消资格。

第九条? 企业研究院的依托单位发生更名、并购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高青县专利扶持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利扶持及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体现政府引导作用。

第三条? 扶持和奖励对象

(一)专利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应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均在高青县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多家单位共同申请同一专利的第一专利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报高青县专利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 扶持和奖励标准

(一)专利申请扶持

1.国内发明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每件资助1000元;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500元;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明创造,对于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申请超过3件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件发明专利申请相应增加奖励2000元;

2.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国际申请:按照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二)专利授权奖励

1.国内发明专利:对获得发明授权的专利权人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分别给予每件100元、200元、15000元的资助。

2.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

(四)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五条 ?申请专利扶持或奖励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扶持需提交的材料

1.高青县专利扶持及奖励申请表。

2.国内发明专利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及复印件、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及复印件;国外专利提供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的发票及复印件。

3.国内发明专利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盖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专利提供PCT国际申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单位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利授权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高青县专利扶持及奖励申请表;

2.国内授权专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及复印件、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及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提交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的发票及复印件。

3.国内授权专利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单位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示范)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示范)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示范)企业获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单位申请扶持需提供的材料

1.《高青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扶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省贯标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4.通过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扶持及奖励申报时间

(一)高青县科技局每年两次集中受理企业专利申请扶持及专利授权奖励的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的7月份(上半年度专利)和次年的1月份(下半年度专利)。符合专利申请扶持及专利授权奖励要求的单位应在符合申报条件的第一受理期内向高青县科技局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专利扶持及奖励的申请资格。

(二)每年一季度,高青县科技局受理上年度获得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验收合格单位兑现扶持政策的申请。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高青县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扶持及奖励的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

第八条??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存有套取专利扶持及奖励情形的,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扶持或奖励的款项,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再享受专利扶持及奖励政策。对于授权专利不维持、转化率低的单位,适当降低扶持及奖励额度。

第九条??高青县科技局对审核确认的专利扶持及奖励项目、国家专利奖及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验收的企业及扶持奖励资金清单,予以汇总,报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

第十条? 设立每年100万元的专利扶持及奖励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局专户管理,滚存结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奖励在专利申请、授权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高青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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